案例解析:与妹妹结婚,登记是姐姐的信息,想离婚,难!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 55901

     2020年5月,沙市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某到法院起诉李某离婚,承办法官审查发现,结婚证身份信息系张某某和李某,但登记照片上赫然显示的是李某的妹妹。再三询问下,法官才得知,原来张某某和李某的妹妹才是真正的夫妻,只因当初结婚时妹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便拿着姐姐李某的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张某某想要离婚,而结婚证上登记的是李某的身份信息,只得起诉李某。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前提是婚姻登记合法有效,我国婚姻制度是法定登记制,是民政部门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但实践中,由于婚姻登记审查不严或其他因素,难免出现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不符的问题,而离婚纠纷属于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审判无法直接对民政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纠正,故不可能从民事案件角度作出裁判。

    法官对当事人明知违法却故意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了教育训诫,讲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从法律层面释明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指导当事人从行政诉讼角度入手,破解难题。当事人深感后悔,主动撤回离婚诉讼请求,重新向法院提起来了行政诉讼。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情况”,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出李某的妹妹提供的身份证与本人不符,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判令婚姻无效。但婚姻大事绝非儿戏,借用、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仅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更可能由此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既是对合法婚姻的保护,更是为自己的终身幸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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